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谢)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早上6时许,胡X因摊位摆放问题与刘X发生纠纷。随后刘X老公郭X到场后,先是向胡X吐口水挑衅,胡X立即用手上拿着的挂衣吊皮(塑料带)朝郭X挥去。郭X用手挡住,称被塑料带打到左太阳穴位置(未见明显的伤害)。之后郭X朝胡X猛踹一脚并朝胡X后脖颈的位置打了一拳,将胡X当场打到倒地,导致胡X颈部、膝盖等受伤。
以上事实有1.郭某的陈述。2.胡某的陈述。3.刘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5.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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