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834号
被处罚人盛**,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晚19时许,王××(盛××母亲)在株洲市天元区奥特莱斯××××展柜休息,因休息时脱鞋且坐姿不雅,展柜人员左××上前劝阻,期间两人发生口角。后王××打电话告知其女盛××,盛××即赶到现场并和左××发生争吵,期间盛××将展台宣传资料摔在地上。左××见状拿出手机拍摄,盛××见对方拍摄上前欲抢夺手机制止拍摄,未能触到手机,却将手机挂链扯断并拿在手中,随后盛××拿手机挂链挥舞打了左××。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盛**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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