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酒)决字[2025]第0601号
被处罚人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酒埠江*******,现住湖南省攸县酒埠江*******。
现查明:2025年3月至7月期间,违法行为艾X斌在攸县酒埠江镇慈联村家中利用手机微信多次在夏X荣处购买地下六合彩澳门码。2025年7月2日,违法行为人艾X斌利用手机微信在夏X荣处购买地下六合彩澳门码,获利400元。2025年7月21日,违法行为人艾X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微信账单等证据证实。
因其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艾**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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