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不决字[2025]第0182号
违法行为人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17时许,宾*与王启霞因车辆的摆放问题在株洲市芦淞区王府井停车场出口处发生了争吵,双方均不愿离开。宾*自述想将车横向与王启霞的车辆停靠一起,骑行过程中未控制住车辆和车速,造成其车车头撞到了王启霞车辆左侧保险杠处。经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宾*故意驾驶电动车撞击王启霞摩托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提取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