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交)决字[2025]第0471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南洞*******,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南洞*******。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20时39分许,汝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汝城县卢阳大道交警大队路段夜查执勤时,发现一驾驶人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号为:LDATGJ204GG702114)的普通两轮摩托车驶来,民警遂指挥其靠边停车,经查问,驾驶人郭*(身份证号:432828197809075618)系湖南省汝城县南洞乡淇南村四组人。随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系统查询郭*于2019年10月29日,在湖南省汝城县国道1062119公里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现在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人员信息。3.驾驶证查询信息。 4.车辆信息。5.强制措施凭证。6.询问笔录。 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8.现场照片。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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