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进)决字[2025]第0706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大忠*******,现住湖南省祁阳市大忠*******。
  现查明:1、2023年2月1日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陈海江伙同邓**窜至祁阳市三口塘镇坝塘村附近使用液压钳、脚蹬、测电棒等工具盗窃三铁线铝制电缆线35平方毫米规格共计约400斤, 事后陈海江将盗窃来的电线销赃至祁阳市原种场1队黎祁再生资源回收站(老板:刘艳云), 此次陈海江非法获利1800元,邓**非法获利300元。   2、2023年3月12日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陈海江伙同邓**窜至祁阳市大忠桥镇沙四线煤矿附近使用液压钳、脚蹬、测电棒等工具盗窃三铁线铝制电缆线35平方毫米规格共计约500斤, 事后陈海江将盗窃来的电线销赃至祁阳市原种场1队黎祁再生资源回收站(老板:刘艳云),此次陈海江非法获利2100元,邓**非法获利300元。   3、2023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陈海江伙同邓**窜至祁阳市观音滩镇旺华村附近使用液压钳、脚蹬、测电棒等工具盗窃三铁 线铝制电缆线35平方毫米规格共计约400斤, 事后陈海江将盗窃来的电线销赃至祁阳市原种场1队黎祁再生资源回收站(老板:刘艳云), 此次陈海江非法获利1100元,邓**非法获利7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的陈述及申辩,犯罪嫌疑人陈海江、龚益娇、陈福元、邓**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物价鉴定意见、微信交易明细、作案车辆轨迹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邓**处罚前已被执行刑事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执行刑事拘留五日折抵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