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禁)决字[2025]第1800号

  被处罚人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油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油溪*******。
  现查明:2024年11月28日,扶X波在新化县三桥下的一个仓库内和刘X等人一起吸食了一次毒品冰毒;2025年2月8日左右,扶X波在其油溪乡的家中吸食了一次毒品冰毒,2025年7月19日扶X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其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经尿检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扶**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