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水)决字[2025]第0542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东安县水岭乡燕桂*******,现住东安县水岭乡燕桂*******。
现查明:2025年4月7日,文×平和文×在水岭乡燕桂村的祠堂内打架,文×使用铝合金管子,文×平使用塑料凳子,在打斗过程中造成文×平右前额肿大,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文×平的陈述,文×的陈述和辩解,现场围观者的证言,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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