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三)不决字[2025]第0155号
违法行为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三阁*******,现住:湖南省隆回县三阁*******。
现查明2023年05月21日18时许,黄**回家路过田坎时将罗秀吉放在田坎上的背篓踢烂,罗秀吉随即找黄姣艳理论,双方相互辱骂,引发肢体冲突,罗秀吉用木棍朝黄姣艳鼻子、头部上各打了一棍,导致黄姣艳鼻子流血、头部淤青;黄姣艳用地上的砖头仍向罗秀吉,导致罗秀吉左手中指与无名指间的指缝流血;罗海平在劝架的过程中朝罗秀吉、黄姣艳各泼了半桶水后将罗秀吉拉走。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黄**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罗秀吉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后经村委会调解,罗秀吉向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2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黄**与罗秀吉相互自愿不追究对方责任。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受害人笔录、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黄娇艳得到罗秀吉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