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交)决字[2025]第0215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沔渡*******,现住湖南省炎陵县沔渡*******。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9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何××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炎陵县356国道963公里100米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21mg/100ml。另查明,何××曾于2024年12月4日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我局查处。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查获照片、查获经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户籍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