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晃公(凉)不决字[2025]第0024号
违法行为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现住:湖南省怀化市新晃*******。
现查明:2025年02月03日11时许,周*菊、杨运*与杨清*、黄*香于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美老村力元坡组周*菊住宅与杨清*住宅中间空地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口角,周*菊将杨清*拉扯至自家院内,周*菊、杨清*、杨运*继而在周*菊住宅院内发生肢体冲突,周*菊、杨运*与杨清*扭打在一起,在肢体冲突过程中,周*菊有用手扇杨清*耳光、拉扯杨清*的情况;杨运*有拉扯杨清*头发、踢击杨清*的情况;杨清*有拉扯周*菊头发情况;黄*香有动手推开周*菊的行为。经新晃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周*菊伤情构成轻微伤,杨清*伤情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杨清*的陈述与申辩;2、周*菊的陈述与申辩; 3、杨运*的陈述与申辩;4、黄*香的陈述与申辩;5、证人证言;6、 现场视频监控资料;7、伤情鉴定;8、现场指认资料;9、伤情照片;10、 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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