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交)决字[2025]第0578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兴隆*******,现住湖南省龙山县兴隆*******。
现查明:2025年05月18日04时许,龙*饮酒后驾驶湘UL2450号牌机动车在龙山县回龙路与209国道线(即龙山县团结路)交叉路口,与曹芳菲驾驶的(号牌湘西6029630)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号牌湘西6029630)电动摩托车草芳菲及(号牌湘西6029630)电动摩托车乘车人员王奕涵、田佳及驾驶员曹芳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驾驶员龙*进行吹气检测其结果为52mg/100ml,其行为构成饮酒驾驶,经查实:龙*于2024年4月6日21时许,在广东省东菀市虎门镇龙眼七路,因醉酒驾驶被虎门交警大队查获被依法吊销驾驶证,并被东菀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的刑罚。
以上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吹气检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询问笔录、湖北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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