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决字[2025]第0592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唐*在2025年7月与一名为“阿平” 的人联系去缅甸做厨师,随后唐*于2025年7月16日从洞口县高铁站乘坐高铁前往昆明南,同日在昆明南换乘至西双版纳,到达西双版纳后在阿平的介绍下与一微信名为“Monkey”的男子联系后,乘坐一摩托车欲通过翻山的方式非法出境,后在山上被云南边防警察抓获。经查,唐*系初次非法出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境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与申辩、购票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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