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治)决字[2025]第1171号

  被处罚单位:涟源市****,地址: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梁***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涟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涟源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保安员配备不足;2、安检没有落实到位;3、部分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存储时间不能达到90天。4、安全保卫制度不完善。该单位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涟源市公安局内保单位安全检查记录表、证人证言、涟源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