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鼎公(谢)不决字[2025]第0046号
违法行为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鼎城区谢家铺镇桥*******。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早上6时许,胡某因摊位摆放问题与刘某发生纠纷。随后刘某老公郭某到场后,先是向胡某吐口水挑衅,胡某立即用手上拿着的挂衣吊皮(塑料带)朝郭某挥去。郭某用手挡住,称被塑料带打到左太阳穴位置(未见明显的伤害)。之后郭某朝胡某猛踹一脚并朝胡某后脖颈的位置打了一拳,将胡某当场打到倒地。
以上事实有1.郭某的陈述。2.胡某的陈述。3.刘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5.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因胡霞的违法行为特别轻微,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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