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兰)决字[2025]第0555号

  被处罚人SU***,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兰溪镇玉兰桥村
  现查明:SU***(柬埔寨籍)自2025年5月23日入境中国并居住在老公李春位于兰溪镇玉兰桥的家中,SU***居留签证于2025年6月23日到期,至今未办理续签手续,超期25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SU***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