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决字[2025]第0449号
被处罚人盛*,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20时33分至21时许,违法行为人盛x饮酒后,在益阳市资阳区xxxx内无故滋事,在前台点单过程中用手殴打了xxxx收银员王xx头部一下。另查明,2024年盛x因盗窃罪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盛*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