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危)决字[2025]第1867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市****,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浏阳市XX合金厂(普通合伙)向平塘县XX烟花爆竹厂在2025年3月13日销售镁铝粉1000千克;2025年3月29销售镁铝粉1000千克;2025年3月30销售镁铝粉1000千克;2025年4月10销售镁铝粉2500千克;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也未在规定时限(5日)内将所销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
  以上事实有贾XX的陈述与申辩,王X的证言,法人委托书,浏阳市XX合金厂(普通合伙)纸质台账复印件,流向信息系统查询记录,安全检查情况记录表,微信聊天记录,浏阳市XX合金厂(普通合伙)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null合并执行罚款9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玖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