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巡)决字[2025]第0833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3月至5月,违法行为人马×与湖南×××公司因劳资纠纷问题,为发泄情绪,多次携带白色油漆至株洲市××区××广场售楼部办公场所,使用喷漆在售楼部大门上涂写“还我血汗钱”字样,扰乱该公司正常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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