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70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现住湖南长沙市长沙县*******。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07时许,陈*在长沙黄花机场T2航站楼到达层6号门外出租车等候区驾驶出租车因驾驶问题与另一名出租车司机戴勇发生争执,后陈*朝戴勇的脸上吐了一口口水,戴勇则用右手打了陈*左脸一耳光。
以上事实有陈*询问笔录、戴勇询问笔录、视频监控材料、证人徐双喜询问笔录、陈*诊断证明、内网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长沙市黄花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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