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71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流沙*******,现住湖南省宁乡县流沙*******。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07时许,戴*在长沙黄花机场T2航站楼到达层6号门外出租车等候区驾驶出租车因驾驶问题与另一名出租车司机陈宽发生争执,后陈宽朝戴*的脸上吐了一口口水,戴*则用右手打了陈宽左脸一耳光。
  以上事实有陈宽询问笔录、戴*询问笔录、视频监控材料、证人徐双喜询问笔录、陈宽诊断证明、内网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