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钟)决字[2025]第0239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现住湖南省嘉禾县珠泉*******。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胡*到嘉禾县晋屏镇大坪岭村成家湾生态农庄一包厢内,参与“开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下注金额100元以上,上不封顶,胡*参与了五、六局。
  以上事实有胡*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胡文兵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珠泉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