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41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湘雅*******,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湘雅*******。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X在长沙市岳麓区XX大桥北侧约200米处的湘江风光带沿江路散步时,突然对在其前方散步的李X头部打了一拳,至李X当场晕倒在地,后彭XX双手握拳,左手一拳右手一拳对李X头部、面部进行多次殴打,至李X左侧眼眶内侧壁、下壁,右侧上颌窦外侧壁、左侧上颌窦内侧壁多发骨折,右侧鼻骨、鼻中隔骨折等多处损伤。后违法行为人彭XX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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