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钟)决字[2025]第0238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曹**到胡文兵等人在嘉禾县珠泉镇荞麦塘村一民房开办的流动赌场内,参与“开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最低下注一百元,其参与了二局。
以上事实有曹**的陈述和申辩、胡文兵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参与“三公”,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禾县珠泉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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