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83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迎春*******,现住长沙市长沙县黄兴*******。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02时许,王XX伙同杨XX、刘XX、郭XX在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XX酒店605房间,通过打红中麻将以单注30元起的方式进行赌博,赢得980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王XX本人及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现场查禁赌博登记表、证据保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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