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桥)决字[2025]第1168号
被处罚人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桥头河镇政府干部张××、谭×、李×等人到桥头河镇××村严××家开展信访工作,违法行为人严×因反感张××等人到他家给其父亲严××开展工作,严×手持两把小刀对在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随后并在其朋友圈发布威胁视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微信视频图片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严*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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