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来)决字[2025]第0801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沩山*******,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沩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违法行为人袁×在醴陵市长庆街道×瓷业公司车间内,因不满受害人张×给其调班,张×与其理论时,袁×用手掐住张×脖子,两人在揪扭过程中,张×摔倒在地,导致张×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病历资料、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20日袁**主动到我局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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