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双)决字[2025]第069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现住湘潭县河口镇石泉*******。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凌晨,违法行为人陈××在不了解事情原委的情况下,为博取眼球,获取点赞,通过××平台注册的××号Me××××2000,虚构湘潭市××广场出现故意杀人的事件。该视频自发出后,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视频的点赞量超1.1万人,转发量3.1万余次,评论区留言达2500多条,引发较大社会舆论,形成一定的社会恐慌,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抖音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等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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