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38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北山*******,现住隆回县北山镇东鄄*******。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陈**到隆回县花门街道XXX电影院旁徐XX的美容店中想骗一套化妆品变卖换钱,便假装要购买一套价值780元的护肤品。陈**与徐XX谈好后徐爱辉同意免费给陈**提供一次洗脸服务,陈**就拿出手机假装扫码付钱(实际上没有付钱),然后要徐XX给其洗脸。洗完脸后,徐XX发现陈**并没有付钱,就要求陈**付钱。陈**发现自己行为败露后,就趁机逃离了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