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东)决字[2025]第0421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杉桥*******,现住湖南省衡阳县杉桥*******。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晚上,被害人雷振凯及其朋友等人在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街湘西小串吃夜宵聊天,违法行为人易*等人在旁边一桌吃夜宵并喝了酒,易*听到雷振凯等人的聊天内容认为在说自己,于是借着酒劲上前与雷振凯等人发生争吵,在争吵期间,易*上前推搡、殴打雷振凯,导致雷振凯的头部撞到墙壁的铁盒上,致右侧眼角出血。后经衡阳市天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振凯的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易*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