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大)决字[2025]第0749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XX于2025年7月20日9时许,从冷水江市XXX到大新镇XX村其女婿家,路经大新镇XX社区张XX开设的商店,在该商店购买矿泉水,在商店老板娘给张XX找钱的过程中,张XX将商店老板娘放在柜台上的手机偷走,并放在自己随身提的手提包内,之后拿着商店老板娘找回的零钱离开该商店。中午12时许,张XX从其女婿家返回路过该商店时,被商店老板娘张XX和其儿子抓获并报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商店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