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840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现住长沙县星沙街道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凌晨5时许违法行为人郭××以图财为目的,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小区,以粘贴小卡片至沿线车辆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25年06月18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郭××以同样的方式在××小区沿线粘贴小卡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郭××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