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83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黄泥*******,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23时30分至20日0时36分,违法行为人罗x、刘x友、邓x容、杨x奇、盛x军在长沙市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海吉星市场A3栋小卖部内利用扑克牌进行单注20起的“斗牛”赌博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对赌资进行梳理,本场输赢在1000元以内,输家一共输770元,赢家总共赢7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楚x奇本人以及同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现场查禁赌博登记表、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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