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不决字[2025]第0085号
违法行为人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廖X在株洲市天元区某酒吧888号吧台喝酒时,其男友谢X所在的999+号吧台一行人与隔壁999吧台的袁XX、曾XX一行人产生矛盾。后谢X将双方产生矛盾一事告知未在场的廖X,廖X为帮男友谢X的同桌人员出头,遂在酒吧门口掐住袁XX脖子并将其推倒在地,又朝倒地的袁XX吐口水。袁XX丈夫曾X专得知后,在该酒吧门口踹了廖X腹部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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