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皮)决字[2025]第047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汤溪*******,现住湖南省资兴市汤溪*******。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违法行为人杨x田在抖音APP内发布视频,散布:“汤溪镇遭遇百年一遇特大洪水,听说有人失联了”谣言。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说明、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