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658号
被处罚人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良村镇羊化村千基*******,现住郴州市北湖区燕泉*******。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17时许,违法人员程XX独自一人来到郴州市北湖区郴中心垃圾站附近,看见王X驾驶的电动车车上挂着一个外卖,于是趁着没人注意,将王X挂在电动车车上的外卖给偷了,然后拿到其他地方将外卖给吃了,另查明,程XX在2025年4月5日因盗窃被北湖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受害人的询问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违法人员程**在2025年4月5日因盗窃,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处罚过,因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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