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决字[2025]第122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开慧*******,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开慧*******。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上午,违法嫌疑人刘xx在明知将电话卡出借给他人的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出借电话卡并获利,后经查实,其出借的电话卡涉及2025年07月16日四川省xx市公安局xxxx分局被害人xxx被诈骗案,2025年07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刘X锦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电话卡开户记录;涉案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