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2025]第059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新关*******,现住湖南省石门县新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曾X习系石门县新关镇人,无正当职业和收入。因手头拮据,其于2025年7月15日至7月17日期间,两次窜至石门县楚江街道双红社区被侵害人盛X成铝合金厂房门口,将其摆放在门口处的铝合金材料盗走,共计非法获利760元,所得款项均被曾X习用于日常生活支出、偿还欠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25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曾X习从新关镇家中步行经过石门县楚江街道双红社区被害人盛X成铝合金厂房,见该厂房外门口摆放有铝合金,遂起盗意,曾X习折返至厂房门口盗走6捆铝合金,当日7时许变卖至“锦旭”废金属回收厂,非法获利340元钱,所得钱款用于购买米油、打牌挥霍。 2、2025年7月17日凌晨4时许,曾X习为偿还他人欠款,遂从人民医院附近再次来到石门县楚江街道双红社区盛X成厂房门口,将门口处的4捆铝合金盗走。当日6时许,曾X习将铝合金卖至三江路红绿灯附近一回收处,非法获利420元钱,所得钱财均用于偿还欠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录像、截图;指认作案、销赃现场照片;指认监控视频截图;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盗窃罪,2022年11月28日被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2月13日,因盗窃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5年4月10日,因盗窃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曾**在六个月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