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汾)决字[2025]第071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浆水*******,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上午10时许,李×林与“黄哥”(真实身份待查)驾驶摩托车从宜章县××乡窜至临武县××镇××养殖场厂区实施盗窃,李×林盗窃钢管、井盖等废铁300余斤,价值约180元,在作案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李×林的陈述与辩解;陈×强、谭×刚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