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玉)决字[2025]第105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回龙*******,现住宁乡市玉潭街道翡*******。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晚,张*在宁乡市玉潭街道××社区××KTV包厢内,酒后强行要KTV工作人员喝酒未果后,将KTV包厢内的果盘、茶杯、酒杯等物品砸坏,损失约2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证人××、×××等人的证言以及张*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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