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决字[2025]第0591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箬横*******,现住洞口县石江镇振兴*******。
  现查明:1、2025年6月22日17时许,王××因发现毛××卖了位于石江镇马口村仓库内存放的三轮车而守在该仓库门口。毛××与王××在仓库外因货物的归属问题发生争吵,双方互相进行了推搡,王××用手打了毛辉辉的胸部几下。经洞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毛××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2025年6月26日19时许,王××在石江镇马口村的三轮车仓库清点数量时与毛××发生争吵,王××被骂后动手打了毛××左脸一巴掌。3、2025年6月30日清晨,王××在位于石江镇马口村的三轮车仓库夹层休息时,毛××进入该仓库欲将三轮车推出,王××遂下楼阻止,王××在阻止毛××推车时毛××与其儿子毛××发生冲突,后王××从包里拿出一把平时用于做事的剪刀将毛××手臂刺伤。4、2025年7月18日21时许,王××带人到石江镇马口村的仓库购买三轮车,在此过程中与毛××发生冲突,王××咬了毛××的右手。综上所述,王××已构成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与申辩,毛××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监控,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