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南)决字[2025]第0353号
被处罚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经查明:违法人行为人黎xx于2025年7月5日在郴州市区捡废品,经过郴州市苏仙区xx家具xx文体店门口时,发现一台白色电动车,没有钥匙就可以骑于是将电动车骑走,违法人黎xx将电动车骑到xx中学后停留一下又将电动车骑到白x塘,后又将电动车从白x塘骑到郴州市苏仙区x完小附近后发现电动车没电,于是就将电动车停放在郴州市苏仙区x完小附近的xx广场的小游园里面,违法行为人黎xx对自己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黎**的询问笔录;2.受害人李聪慧的询问笔录;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4.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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