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砂)决字[2025]第189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坡子*******,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坡子*******。
现查明:2024年9月6日18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伍XX(已处罚)、杨XX窜至长沙市雨花区XX广场2楼的XXX鞋店,趁店员不备,盗走店内鞋架上的一双黑色意尔康牌运动鞋(销售价570元),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杨**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行为人杨**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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