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刑)决字[2025]第0829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株洲市石峰区都市*******。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至2025年6月29日违法行为人康×先后5次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附近将涉黄小卡片粘贴至路边车辆后视镜上,共计粘贴涉黄小卡片一千余张,共计获利906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十五日,没收违法所得(906元)。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