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白)决字[2025]第079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武陵区丹阳街道办*******。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长家山社区长升街XX号XXXX宾馆(招牌名:XXXX)的法人王某在未核实未成年人商某具体身份的情况下即为商某办理了入住宾馆B207房手续。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