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刑)决字[2025]第082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石亭*******,现住株洲市天元区莲花*******。
  现查明:自2023年10月份至今,违法行为人张××先后43次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小区、××××小区等地附近粘贴涉黄小卡片,共计非法获利14790.51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