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临公(桃林)不决字[2025]第0070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
  现查明2023年01月03日10时许,胥X超报警称在金X村正X矿业厂有人将电闸私自关闭,影响正X矿业的正常生产,请求派出所处理。经调查,是违法嫌疑人李X星因纠纷将电闸关闭,随后双方私下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正X矿业的撤案证明、协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