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127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7月19日下午,贺XX因怀疑其老婆李X与周XX有不正当关系,遂在抖音上以其老婆李X的名义把周XX约到其位于XX市场的“XXXX”母婴店,贺XX在店里质问周XX期间,周XX欲驾乘摩托车离开,贺XX一气之下从店内拿出菜刀朝周XX右手臂砍了一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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