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禁)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曹X曾因吸毒被我局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期满后仍继续注射毒品海洛因,最近一次是2025年7月15日下午,曹X在益阳市赫山区XX市场旁的公共厕所内注射0.025克的毒品海洛因。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曾经被强制隔离戒毒,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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