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1821号
被处罚人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违法行为人候××明知自己在无资质无许可的情况下仍驾驶冀DK××××货车,从江西万载县运载300件烟花爆竹至岳阳市君山的途中在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枢纽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候××本人的陈述与申辩、扣押记录、收缴记录、交警移送函、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候**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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